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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原告
魏江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正崑、林媁妮、周子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0元【計算式:15,600,000+9,600,000=25,2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抵押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