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榮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嘉琪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之民國110年1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4.432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691萬3,920元(計算式:1,560,000×4.432=6,913,9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262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