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古琴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進弘、古進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萬6050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512628元+512628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