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黃家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海嬅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海嬅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