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吳立華
- 被上訴人
- 駱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萬0383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9萬44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萬0383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9萬44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