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 上訴人
- 李錦佃
- 被上訴人
- 林芸如
張竣雄
王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張竣雄
王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