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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上訴人
廖慶榮
被上訴人
歐存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