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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琮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菁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萬2,400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00○0號建物之交易價值為準,此部分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見本院卷第33頁),是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700萬元(同一審之核定,見本院卷第41、42頁),應徵上訴裁判費24萬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