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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夏一峯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宣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包希靜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7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2萬6800元【詳見上訴聲明第2項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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