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 上訴人
- 易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秀
- 被上訴人
- 王紀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72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72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