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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宗賢蔡嘉裕傅可晴

上訴人
即被告
卓佳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珮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金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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