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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
賴復進
訴訟代理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1 │1 │2900│ │├──┼───────────────┼──────────────┼───┼────┼───┤│0002│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1至86-ND-000009 │9 │9000│ │├──┼───────────────┼──────────────┼───┼────┼───┤│0003│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6-NC-000001 │1 │100 │ │├──┼───────────────┼──────────────┼───┼────┼───┤│0004│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6-NB-000001至86-NB-000008 │8 │8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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