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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16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董惠平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啟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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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琇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40元(計算式:3,810元×2/3=2,54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70元(計算式:3,810元-2,540元=1,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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