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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宗賢李婉玉蔡嘉裕

抗告人
黃世名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林素娥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號239)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60號、111年度台抗字第600號民事裁定意旨,本件得否抗告,恐非無爭議,請自行斟酌是否繳費),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