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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00號

請求給付獎學金等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00號

抗告人
黃靖禕

上列抗告人因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給付獎學金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給付獎學金等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經該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抗告人於起訴之先位聲明,係依兩造所簽訂之中國國民黨中山獎學金留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萬元;而第一、二備位聲明則分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抗告人130萬元,及返還剩餘黨費9,600元,未逾150 萬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為非合法,爰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0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獎學金等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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