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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陳彥良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10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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