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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坤熙
法定代理人
吳佳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柏松

裴氏萍 BUI THI BI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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