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
- 上訴人
- 羅俊義
- 上訴人
- 羅元宏
- 被上訴人
- 林政權
林宏政
林雅惠
林玉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界址(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