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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王宏地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施竣凱律師
複代理人
章弘裕律師
被告
尤亮智律師即黃阿生之財產管理人

王德福

王宏昌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正前),應更正為附表一(更正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更正前):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7.08㎡)

附表一(更正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7.08㎡)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土地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被告尤亮智律師即黃阿生之財產管理人 1分之3 被告王德福 2分之9 被告王宏昌 2分之9 原告王宏地 2分之9 合      計 1分之1
土地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被告尤亮智律師即黃阿生之財產管理人 3分之1 被告王德福 9分之2 被告王宏昌 9分之2 原告王宏地 9分之2 合      計 1分之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