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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0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巫淑芳孫藝娜蔡汎沂

上訴人
梁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豐藝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9,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6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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