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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76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梁麗玲
送達代收人
施人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476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1年11月22日補費裁定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8,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7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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