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8號
- 上訴人
- 游允誠(即陳士良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游枝田(即陳士良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陳棟桂(即陳士良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劉尹娟(即陳士良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游棟洲(即陳士良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游秋美(即陳士良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游棟部(即陳士良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黃賜慶
黃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數額,核定為5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追加備位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895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1年7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5黃智勇受分配金額16,160元及次序10黃智勇受分配金額722,090元,均應予剔除」,係上訴後始為訴之追加,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為訴之追加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