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美紅
- 即被告
- 朱美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景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600元(計算式:遷讓房屋部分係以系爭房屋110年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核定為803,600元+50,000元=853,6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