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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唐敏寶劉承翰林萱

上訴人
蔡靜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錦輯、楊麗招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萬5599元(見本院卷一第47、4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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