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原告
- 吳
- 訴訟代理人
- 林瓊嘉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趙秋森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惠祺律師
- 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5行關於「法定代理人 趙國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