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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吳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告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5行關於「法定代理人 趙國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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