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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宗賢劉承翰林萱

上訴人
即原告
詹嫈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堉綋、李貞慧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7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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