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享福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坤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駱宗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勞簡字第11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3,
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勞簡字第11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3,
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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