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享福勝實業有限公司、方坤榮、駱宗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享福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坤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駱宗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勞簡字第11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3,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