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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 上訴人
  • 被告
    金齡享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齡享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鴻明、黃姵甄因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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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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