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金齡享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鴻明、黃姵甄因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給付
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鴻明、黃姵甄因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給付
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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