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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7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謝長志

抗告人
陳信如
相對人
連美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黃鋒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連美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111年度司字第6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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