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久新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余適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9號 債 權 人 久新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適安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汪懿玥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衣皓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