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
- 債權人
- 林瑞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智軒、張大為、張燿棠、楊淑美、天
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馨文、張葆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葆綾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釋明資料(刑事裁定未載張葆綾有何犯罪行為,其僅為受扣押之第三人)。
㈡提出「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