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瑞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 債 權 人 林瑞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智軒、張大為、張燿棠、楊淑美、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馨文、張葆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葆綾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釋明資料(刑事裁定未載張葆綾有何犯罪行為,其僅為受扣押之第三人)。 ㈡提出「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