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49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樹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方溢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禾方溢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