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999號
- 債權人
-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資料,因匯款收據匯款人非債權人)。
㈢提出15萬元之清晰完整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