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999號 債 權 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資料,因匯款收據匯款人非債權人)。 ㈢提出15萬元之清晰完整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