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金電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沈倖生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沈倖生之每月扣押可處分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而非沈倖生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 ㈡確認請求執行費1,597元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因執行程序所支出費用應循執行程序處理,而非督促程序。) ㈢提出債務人「鈦金電梯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