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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債權人
曾月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鋒協聯股份有限公司、孫國棟、張正

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因台端請求標的未載明「連帶」,如欲請求連帶給付,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

㈡請陳報債務人張正傳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張正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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