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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
    曾月霞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鋒協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曾月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鋒協聯股份有限公司、孫國棟、張正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因台端請求標的未載明「連帶」,如欲請求連帶給付,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 ㈡請陳報債務人張正傳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張正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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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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