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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債權人
林佑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致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債權人為「林佑穎」是否有誤?(因與分期付款契約書賣方電金寶綠能電動車負責人駱妍禎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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