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
- 債權人
- 林佑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致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債權人為「林佑穎」是否有誤?(因與分期付款契約書賣方電金寶綠能電動車負責人駱妍禎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致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債權人為「林佑穎」是否有誤?(因與分期付款契約書賣方電金寶綠能電動車負責人駱妍禎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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