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佑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 債 權 人 林佑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致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債權人為「林佑穎」是否有誤?(因與分期付款契約書 賣方電金寶綠能電動車負責人駱妍禎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