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3號
- 債權人
- 張志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兆力營造有限
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蔡俊毅、蕭仁偉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兆力營造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蔡俊毅、蕭仁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對前開債務人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支票發票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