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志誠、聲請對於債務人凱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3號 債 權 人 張志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兆力營造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蔡俊毅、蕭仁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兆力營造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蔡俊毅、蕭仁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對前開債務人 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支票發票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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