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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債權人
張志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兆力營造有限

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蔡俊毅、蕭仁偉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兆力營造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蔡俊毅、蕭仁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對前開債務人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支票發票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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