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興創有限合夥、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18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珮璇即崔曼德斯貓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聲請狀中關於系爭本票票面金額「3」00,000元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本票票面 金額為20萬元)。 ㈢確認請求金額究為「38,201元」或「158,799元」?(因聲請事項、原因事實記載之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158,799元 不相符)。 ㈣提出「崔曼德斯貓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