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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017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聲請人
黄俊昇

上列聲請人因聚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聚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0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01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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