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甲○○、丙○○、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32號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住居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住居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 丁○○ (住居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居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 關 係 人 即被收養人 之 生父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收養人甲○○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收養被收養人丙○○及丁○○ 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1項但書 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2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 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但父母之一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 者之父母已依前2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 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為民法第1074條第1 款、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076之2第1、3項 、第1079條、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3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男、000年0月0日生) 及丁○○(男、000年0月00日生)之生母己○○已建立婚姻關係 ,收養人承擔被收養人之扶養教育責任及生活費用,而被收養人之生父乙○○未盡扶養教育義務,爰依法聲請收養認可等 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口名簿、健康檢查記錄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力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調查表、戶籍謄本及收養人親職教育課程研習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己○○於111年9月25日登記結婚 ,故本案係屬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依前揭規定,自無庸經收出養媒合並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又被收養人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即生母代為並代受意思表 示,兩造於111年11月9日簽立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此有前開書證在卷足憑。 ㈡收養人甲○○於本院112年4月14日訊問時到庭陳述略以:「我 要收養被收養人二人為養子。(問:你為何要收養被收養人?)他是我配偶的子女。我跟被收養人的生母在110年7月認識,到111年5月交往,之後我們在111年9月25日結婚。當初生母來我的公司上班所以認識。我與生母認識之後瞭解生母之前婚姻的遭遇,也覺得二名被收養人很乖及懂事,我本身也很喜歡小朋友,我想說是被收養人與我有緣,秉持愛屋及屋與生母結婚後所以想要收養被收養人二人。(問:何時與被收養人同住?)大約是我與生母結婚前四、五個月開始同住,就同住到現在被收養人現在都稱呼我爸爸。(問:你還有其他子女嗎?)我與被收養人的生母還育有一名兒子,今年0月0日出生。」等語;收養人於本院112年11月24日訊問 時到庭陳述略以:「(問:婚齡多久?)大約一年二個月。(問:夫妻家相處狀況如何?)從結婚到現在夫妻關係一直保持融洽,也不曾吵架,平常就是我負責賺錢養家,媽媽是在家照顧三位子女,除被收養人二人,另外我與生母還有一名兒子。假日我們很注重親子關係,我與生母都會帶著小孩子出去參加活動,我與生母在意小朋友的生活及跟他們的親子關係。(問:與被收養人二人互動如何?)我會準備被收養人二人早餐,早餐後也接送他們上學,他們放學後也大部分都是由我在接送,約一週的三、四天都是由我在接送他們放學,放學回家後我會與生母來準備他們的晚餐,之後我會協助幫他們洗澡,晚上我們也是跟他們一起睡覺。(問:你與被收養人感情如何?)被收養人都滿黏我的,晚上用餐後他們都很喜歡來找我,要我跟他們一起畫畫跟念故事書給他們聽,功課上如果有不懂也都會來問我,我覺得我們的親子關係很好。(問:你們同住多久?)我們大約是去年5、6月開始同住共同生活到現在。(問:你們同住之後被收養人有什麼改變?)當初我認識媽媽是因為她來我們公司上班,因為我的公司有提供宿舍給她們母子住,當時我感覺被收養人他們很怕看到外人,會不太敢跟人家互動,沒有一般小朋友活潑的樣子,之後被收養人與生母住進我們家之後,剛開始被收養人會稱呼我為叔叔,約一、二個月後他們就叫我爸爸,也因為我有帶他們去戶外與人群接觸,以及我的弟弟的小孩,年齡跟被收養人差不多也會跟他一起玩,之後就會看到他們會敞開心胸變得活潑,我覺得被收養人適應我們共同家庭生活非常良好,我的父母親也很疼愛他們,也百分百接受他們,他們也都叫我父母為阿公阿嬤。」等語。被收養人之生母己○○於本院112年11月24日訊問時到庭陳述略以:「( 問: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共同生活適應狀況如何?)他們適應狀況良好,因為以前不好的成長環境對他們心態跟行為都有許多偏差,也跟其他一般小朋友不一樣,自從跟收養人同住之後被收養人變得活潑敢講話,他們與收養人的互動就如收養人剛剛所講的他們親子關係很親密,我會煮晚餐跟阿公阿嬤、叔叔嬸嬸及他們的小孩一同用餐,假日也會一起出去玩,我發現他們改變許多也更與收養人的家庭很融合。」,且被收養人二人亦有到庭表示爸爸叫甲○○,此有本院訊問筆錄 附卷可稽。復依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龍眼林基金會)之訪視調查報告所載,可知收養人自111年5月開始至今都會幫忙照顧被收養人且收養承諾度高;被收養人於訪視當天情緒皆屬平穩,與收養人互動應屬自然良好,收養人稱自110年7月認識被收養人開始,收養人就幾乎天天與被收養人接觸,且收養人與生母交往期間也時常帶被收養人出遊,現階段收養人會協助負擔被收養人的費用,對於被收養人未來居住及就學也有相關規劃;收養人身心、經濟及支持系統應尚屬穩定,現階段收養人亦會與生母共同照顧被收養人,且訪視中收養人也稱對於收養後權利義務變動有所理解亦未有終止收養的想法,而生母也期待透過收養程序給被收養人完整之家庭,評估收養人收養態度應尚屬積極,此有龍眼林基金會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足憑。雖聲請人於提起本件收養認可聲請時(本院收文戳章為111年11月11日)收養人與生母之婚齡尚短,惟迄今收養 人與生母之婚齡已逾1年3個月,收養人與生母婚姻狀況穩定,且收養人自認識被收養人後便付出關心並分擔照顧之責,將被收養人視為親生子女般教養,彼此已建立親密依附關係,足認收養人已係被收養人之實際分擔照顧者且照顧情形良好,亦可提供被收養人穩定之成長環境,於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是本件收養應係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 ㈢至於被收養人之生父乙○○雖到庭表示不同意本件出養,並稱 與生母離婚前有扶養照顧被收養人云云‧惟查: ⒈生父乙○○於本院112年7月21日及8月4日訊問時到庭陳述略以 :「(問:是否同意本件出養?)我不同意。因為我這一年我想要去看被收養人,都被前妻阻擋,因為她有保護令,她都拿這個當理由不讓我看。我之前在苗栗地方法院有調解成立有關探視被收養人,但前妻一樣沒有帶小孩去派出所給我看。我有能力撫養自己小孩,不需要出養給別人,我目前從事太陽能業,每月收入約5到6萬,我有薪資證明在今日當庭提出的資料裡面。(問:你跟前妻是什麼時候結婚?)我印象中是四年前結婚,大約是一年前離婚,是由苗栗地方法院調解離婚。(問:依戶籍資料你是在107年4月10日結婚,你結婚前從事什麼工作?)從事鐵工,月收入約3萬初。(問 :有無投保資料或薪資證明?)今日提出的資料裡面有薪資證明。(問:你結婚後還有繼續工作嗎?)我結婚前到結婚後都有繼續工作。(問:都同一份工作嗎?)我於109 年受傷後就去打零工,是算日薪,當時收入不穩定,約半年後我手好了之後換去做人力派遣司機,收入穩定,每月收入在5 、6萬內。(問:你在結婚前每個月給家用多少?)我結婚 前與前妻沒有住一起,當時她才大學而已,所以一些開銷都是我支付的,我們是因為前妻懷孕才結婚,我跟前妻在一起都是我支付,我當時錢都是給前妻管的,我賺的錢都拿給她。(問:長子出生後一樣是由你賺錢養家嗎?)是。長子出生後我當時一樣從事鐵工工作。次子出生後我也是從事鐵工工作。(問:前妻有出去工作嗎?)前妻於長子出生前有去工作一段時間,後來我手受傷之後她有去飲料店打工。(問:你受傷之後家裡的開銷換前妻支應?)是的,換成我在家裡顧小孩,如果她假日在家能顧小孩就換我出去打零工。(問:打零工有無證明?)我資料裡有我當時做粗工的薪資證明。(問:依資料你與前妻是在110年10月14日離婚,離婚 後你有給子女撫養費?)離婚前一個月我還有給子女的撫養費15000元,離婚後我就與前妻她們失聯,我就沒有辦法給 他們撫養費。(問:離婚後到今天為止你就沒有再給過子女撫養費?)是的,沒有給的理由是因為我找不到她們,因為前妻都說他有保護令所以我不能去找她們,我都是透過到法院聲請的程序才能與前妻有所聯絡。(問:你們於今年5月 份有在苗栗地院調解探視子女及給付撫養費,為何就給付撫養費部分沒調解成立?)前妻請求撫養費金額大約每個月2 萬多,我認為過高不合理,所以撫養費部分才調解不成立,而且我另外負有債務,前妻也負有債務,結婚後離婚前我們有車貸及錢莊的債務,以及前妻的學貸,以前都是我在幫忙繳,但是我們吵架之後就沒有在幫忙繳。(問:你於今年7 月21日提出111年7月到112年6月薪資明細,服務的公司為何?)翔芮工程行,我目前也還在翔芮工程行工作,是安裝太陽能設備。我能補蓋有公司名稱大小章的薪資明細,我會儘快寄過來。(問:翔芮公司有無投保勞健保?)我印象中只有團保,沒有勞保。(問:你有提出大豐金實業社的在職證明書,公司內容為何?)是幫公司處理人事跟工程協商業務。(問:大豐金在職證明書記載到職日期為111 年6月至今 ,所以你也有在大豐金實業社任職?)是的,我目前有二份工作,但大豐金沒有幫我投保勞保。(問:翔芮工程行薪資為何?)大約每個月5到6萬元。(問:大豐金的薪資為何?)3萬元以內。(問:你目前每月工作收入有8、9萬元?) 是。(問:你有提出一路發工程行的在職證明書記載109年8月9日到110年1月6日這段期間工作內容為何?收入為何?)這段期間算是打粗工,收入是每日1600元,我是有時間才去打粗工,另外也因為同時再跟前妻打離婚官司,去工作的時間很不穩定。(問:你有提出明日世界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記載108年4月1日到109年5月9日,工作內容為何?收入為何?)工作內容有園藝、木工跟鐵工等。平均每月薪資約3 到4萬元。(問:有提出綠色工作期日紙張二紙,是年份為 何?)年份我忘記了,因為那是老闆娘寫的,這是我在明日世界工作。(問:你上次有提出108年7月、10月、11月、12月的行事曆兼薪資計算表,工作內容為何?)這是在明日世界工作,一個月收入約3到4萬元。(問:有無其他證據或證人可以證明你賺錢有撫養小朋友?)我可能需要看有沒有老闆或老闆娘可以幫我作證,因為我當時賺的錢都是直接交給前妻。司法事務官諭知如有證人請於七日內具狀陳報到院。(問:你有提出109年9月24日去醫院治療的診斷證明書,手指骨折受傷原因為何?)是被鐵製的立柱壓到,當時是在一路發工程行工作,那時我休息快半年。我那時是受傷約隔二天後才去就醫治療。(問:你107年有無酒駕記錄?)有, 是公共危險罪,後來也有易科罰金9萬多元,這是發生在結 婚後,那時候是在明日世界有限公司工作。那時候易科罰金9萬多我有部分是用易服勞役工作,也有部分是我繳罰金。 (問:你於107年4月10日結婚,結婚前與結婚後的財務狀況?)我於結婚前並沒有負債。結婚後有負債車貸,車貸部分有二台車及一台機車,均有貸款,車子壹台貸款15萬元,另外壹台車子貸款40萬元,機車貸款約7萬元。車子貸款的債 務人壹台是我,壹台是我的前妻,貸款15萬元是我前妻,我的部分是貸款40萬元,二台車子我跟前妻都有互保。車貸部分都是向銀行貸款的。(問:除了車貸有無私人債務?)還有錢莊的債務,我跟前妻二人商量後一起去借的。錢莊是借壹萬元,但後面我賺的錢去清償掉的。(問:前述車貸二汽車及一機車是否清償完畢?)機車已經清償掉了,現在我們都還有欠汽車貸款,汽車詳細欠款我前妻才知道,因為都是我拿錢給她,她去繳納。(問:前述車貸借款日期為何?)我忘記了,我要回去看看找找看才知道。(問:你們夫妻借車貸用途為何?)是用在生活開銷及我前妻的就學貸款,我前妻的就學貸款約4、5萬元。(問:你於汽車貸款時那時有無工作?)我那時候有工作,我們是貸款是買了二台車跟壹台機車來使用,車子是壹台壞掉再買第二台,車子是我在使用,我前妻沒有在開車,機車是我前妻在使用。(問:你上次有提出有與子女的生活照片,是有誰所拍攝的?)是我前妻拍得傳給我的,都是小孩出生後一段時間拍的,有些是抱著的小孩,應該是小孩出生滿月後拍的。(問:這些照片的拍攝時間大約何時?(有編號1至28號))大兒子是編號1 、2 、3 、4 、5 、6 、7 、8 、9 、10、14、15、17、20、21、22、23、24、25、26、27、28 。小兒子是編號11、12、13、16、17、18、19。照片中小孩的年紀我不是很確定。」等語。然依生父提出之薪資證明文件所示,12張薪資明細單為111年7月至112年6月(均未蓋有公司章)、1張大豐金實業社在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112年7 月21日(薪資35,000元,到職日期為111年6月至今)、1張 大豐金實業社在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110年5月6日(擔任司 機,薪資65,000元)、1張一路發工程行在職證明書開具日 期為110年5月5日(任職自109年8月9日至110年1月6日)、1張明日世界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開具日期為110年4月15日(擔任工程部職員,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9年5月9日止)、1張負責人陳明世開具日期為110年4月10日(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8年3月30日為止,來幫忙工作)、6張工作行事曆兼 薪資計算表僅為手寫筆記且部分記載尚欠款及借款金額。因上開薪資證明文件均與勞保投保資料不符,生父於與生母離婚前是否確有實際工作收入以及收入金額若干,即非無疑。又縱使生父有工作收入,然與其是否有將工作收入用以扶養被收養人,實屬二事。故依生父所提資料尚難據以認定其有扶養被收養人之事實。 ⒉復依生母己○○於本院112年4月14日及7月14日訊問時到庭陳述 略以:「(問:目前被收養人二人的親權由何人行使?)由我單獨行使。(問:何時與生父離婚?離婚前被收養人由何人照顧?)110年10月14日與生父離婚,離婚前都是由我和 我母親在照顧被收養人,從出生開始被收養人也是我跟我母親在照顧被收養人。(問:被收養人出生後家裡的經濟來源為何?)一開始生父有出去工作,大概工作一、二個月就沒有做了,所以長子出生一、二個月後就換我出去工作賺錢,那時候大概是107年的時候我出去工作,我當時工作有做會 計,後面有去餐廳,之後也有做飲料店。我出去工作後被收養人就由我母親照顧,生父常常外出,不常幫忙照顧小孩,他照顧小孩的情形就是如我2月15日呈報狀所載,會讓小朋 友吸菸跟吃檳榔,今天庭呈的硬碟裡面就有相關的錄影檔案。(問:你狀中寫到生父讓你去銀行貸款,是什麼時候的事情?)大概107年的時候,那是向裕融公司的車貸,車主是 我,之後繳貸款也是我,但車子也是他在使用,他之後又叫我去超貸,超貸金額我忘記了,但錢他拿去花用,他錢花完之後還把車子拿去報廢,車牌拿去做非法使用(掛假車牌運毒),但我沒有證據。(問:被收養人二人出生後生父有無撫養照顧他們?有無出去工作賺錢?)生父於被收養人出生前就沒有在工作,僅偶而打零工,但他自己去買毒品花用並沒有當家用。生父於被收養人出生後就一直沒有在工作,直到我們分居(約110年3月份),他還是沒有在工作。所以從被收養人出生到我們分居,生父都沒有工作賺錢養家,雖然生父自稱我們分居後到離婚這段期間他有出去工作,但是他都沒有給撫養費及家用。(問:被收養人從出生後的生活費用來源為何?由誰在撫養照顧?)被收養人還沒有出生前,我就一直有在工作,出生時有請產假,之後還是繼續回去工作,被收養人的生活費用都是由我在負擔支應的。我出去工作時被收養人就都由我母親在照顧。(問:生父有幫忙照顧嗎?)被收養人丙○○出生後,生父僅有幫忙照顧一、二天, 但他照顧情況很糟,例如沒有正常給被收養人吃飯,還點煙給被收養人抽,生父還把被收養人抽煙的照片用臉書傳給我看。生父照顧的那一、二天還把被收養人丟給他父親去照顧。我認為他照顧被收養人的情況不行,所以我就請我母親幫忙照顧被收養人,直到我與生父分居離婚,被收養人還是由我母親在幫忙照顧。(問:被收養人丁○○出生後的撫養照顧 情形為何?)丁○○出生前我跟生父在外租屋同住,出生後我 一樣出去工作,我就把被收養人帶到我母親家由她幫忙照顧,生父一樣沒有在工作,也沒有幫忙顧小孩。從我跟生父分居到離婚之後,被收養人都是由我母親在幫忙照顧,等我下班後再由我接回來由我照顧,所以生父沒有在幫忙照顧。我生完丙○○在坐月子的時候,生父在外酒駕開車自己去撞山壁 ,導致自己受傷,但生父一直以來就沒有在工作,與他受傷與否根本無關。(問:離婚後到目前為止,生父有無給付被收養人撫養費?)都沒有,生父於5月16日調解時,他也是 反悔不給付撫養費。」等語。 ⒊被收養人之外祖母戊○○亦於本院112年7月14日訊問時到庭陳 述略以:「(問:是否確實有幫忙照顧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丙○○出生後都由我在照顧,我女兒即生母生完小孩後也是 在家坐月子,所以我們有住一起,被收養人也是在我家由我照顧,我女兒做完月子之後就繼續出去工作賺錢養家,被收養人的生活費用都是由我女兒在支付的。生父好吃懶做,都沒有出去工作,也沒有幫忙照顧被收養人,生父還會跟我女兒拿錢。(問:被收養人丁○○出生後的撫養照顧情形為何? )丁○○出生後如我女兒所述,她出去工作時就會把被收養人 帶來我家給我照顧,被收養人丙○○也是由我在照顧。(問: 就你所知生父從何時開始就沒有給被收養人撫養費?)生父從被收養人二人出生後,到現在為止都沒有給付過撫養費,都是由我女兒在賺錢養小孩。此外生父酒駕跟我借款18萬元去付易科罰金及私人債務,還讓我女兒背債壹佰萬元。」等語。 ⒋另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有關聲請人即生母己○○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事件,裁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二人即被收養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並由其擔任主要照顧者;且該裁定理由記載略以:「…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㈡經查,己○○上 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狀、戶籍謄本、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乙○○臉書貼文紀錄、己○○於110年5月1日前往衛 生福利部豐原醫院驗傷之診斷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核閱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885號通常保護令裁定載明略以:乙○○堂妹曾看見兩造發生口角,乙○○一直罵己○○;乙 ○○陳述因看見己○○不當管教子女,其當下情緒較激動即推己 ○○;兩造婚後常因金錢壓力產生衝突,多以口角或有拉扯行 為,相處關係不睦;兩造因己○○搬離住處發生糾紛,己○○因 此受傷,有110年5月1日前往豐原醫院驗傷診斷書等語。另 乙○○曾於110年10月14日到院調解,並就兩造離婚及暫定子 女會面交往部分調解成立,同意上開子女親權部分續行調解(參卷第123頁),曾於110年10月19日提供一處地址予本院,惟經本院及社工多次聯繫未果,社工前往該址實地訪查,社區管理員表示該址並無住戶乙○○(參卷第133頁、165頁),其 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於續調期日或審理期日到庭(參卷第175頁、189頁、191頁、233頁),迄今亦未獲其與本院或社工聯繫,堪認己○○主張非虛。茲審酌乙○○雖亦為上開子女之親 權人,然依前開事證,其『顯未善盡保護教養上開子女之義務』;而己○○工作穩定,表示將來願意負擔上開子女之生活 ,有高度照顧、保護上開子女之意願,亦為上開子女自小迄今之主要照顧者,觀察上開子女可聽從己○○教導,與己○○之 互動自然良好,有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0年11月25日財龍監字第110110066號函覆之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亦查無己○○有不當對待上開子女之情 事,從而認為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丁○○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改由己○○任之,最能符合其等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此有該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⒌再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有 關聲請人即生父乙○○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 ,裁定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二人即被收養人會面交往,即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一週週六下午2時至3時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與上開子女會面交往;且該裁定理由記載略以:「…惟乙○○自110年10月14日於 本院調解後,曾於110年10月19日提供一處地址予本院,然 經本院及社工多次聯繫未果,社工前往該址實地訪查,社區管理員表示該址並無住戶乙○○(參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 號卷第133頁、165頁),其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於續調期 日或審理期日到庭,嗣經本院多次電話聯繫欲通知其開庭時間或請警員協助通知均未果(參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 卷第175頁、189頁、191頁、233頁;本案卷第183頁、第197頁),是本院綜合前開事證,及考量乙○○現經臺中地方法院 於110年8月16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885號核發有效期間二年之通常保護令在案,酌定乙○○與未成年子女丙○○、丁○○之會 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如附表所示…」。末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 12年度家非移調字第2號履行勸告事件之112年5月16日調解 程序筆錄所載略以,原調解內容含以下:聲請人即生父乙○○ 應於112年6月起至未成年子女即被收養人二人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上開子女扶養費新臺幣8,000元 予相對人即生母己○○,由相對人提供匯款帳戶。因聲請人事 後調解時,「反悔」,故此部分不成立。此有該民事裁定及調解程序筆錄影本附卷足憑。 ⒍此外,依本院於112年9月11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聲請延長及追加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即被害人己○○、 相對人乙○○即李○○),裁定本院於110年8月16日所核發之1 10年度家護字第88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關於主文「禁止相 對人對於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丙○○、丁○○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丙○○、丁○○為騷擾行 為。」部分之有效期間,准自112年8月16日起,延長2年。 除上開通常保護令內容外,應增加下列內容: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丙○○、丁○○為跟蹤行為及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⒎綜上,足認被收養人之生父確實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件收出養自毋庸經其同 意。 四、綜觀全案卷證資料,本件收養成立後,被收養人之環境未有更易,於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是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1年11月9日簽訂收養契約書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