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111年度國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一部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446元(就駁回其餘請求之179,554元未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