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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111年度國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一部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446元(就駁回其餘請求之179,554元未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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