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林登山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被告
林黃素禎
被告
林登峯
被告
林惠汶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被告
林碧雲

林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一關於編號8.「備註」欄 合計 1,2656,160元 合計 12,656,16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