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林登山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連宏律師
- 被告
- 林黃素禎
- 被告
- 林登峯
- 被告
- 林惠汶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林殷世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珮寧律師
- 被告
- 林碧雲
林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一關於編號8.「備註」欄 合計 1,2656,160元 合計 12,656,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