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黃世名
- 訴訟代理人
- 陳崇善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林素娥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號239)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60號、111年度台抗字第600號民事裁定意旨,本件得否抗告,恐非無爭議,請自行斟酌是否繳費),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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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