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0號
- 抗告人
- 曾炳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意岭、張君瑜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聲字第38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意岭、張君瑜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