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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0號

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呂麗玉李佳芳鄭百易

抗告人
曾炳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意岭、張君瑜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0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