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鄭百易
- 原告劉清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劉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雷予立、陳威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2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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