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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游天德
原告
蔡坤承
原告
劉明松
原告
陳靖怡
原告
陳晁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賀全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原告游天德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蔡坤承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劉明松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陳靖怡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陳晁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游天德、蔡坤承、劉明松、陳靖怡、陳晁偉分別於本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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