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游天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游天德 蔡坤承 劉明松 陳靖怡 陳晁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賀全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原告游天德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20元,原告蔡坤承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劉明松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陳靖怡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陳晁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游天德、蔡坤承、劉明松、陳靖怡、陳晁偉分別於本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