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7號
- 原告
- 劉宛洵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綦釩等2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16項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9,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明項次 被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蘇正旭連帶給付 60,000元 2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韋智翔連帶給付 80,000元 3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楊珮婕連帶給付 19,414元 4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崔煥昇連帶給付 100,000元 5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200,000元 6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100,000元 7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200,000元 8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60,000元 9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80,000元 10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80,000元 11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50,000元 12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附表1編號9銀行帳號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450,000元 13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附表1編號19銀行帳號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290,000元 14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附表1編號21銀行帳號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260,000元 15 歐陽光輝就歐陽綦釩第一至十四項給付與之負連帶給付責任 16 石絹華就石庭彰第一至十四項給付與之負連帶給付責任 合計 2,029,4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