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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劉宛洵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綦釩等2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16項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9,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明項次 被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蘇正旭連帶給付  60,000元  2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韋智翔連帶給付  80,000元 3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楊珮婕連帶給付  19,414元 4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崔煥昇連帶給付  100,000元 5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200,000元 6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100,000元 7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200,000元 8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60,000元 9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80,000元 10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80,000元 11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50,000元 12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附表1編號9銀行帳號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450,000元 13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附表1編號19銀行帳號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290,000元 14 歐陽綦釩、石庭彰、劉哲瑋、洪國鈞、陳晉楷、附表1編號21銀行帳號之使用者連帶給付  260,000元 15 歐陽光輝就歐陽綦釩第一至十四項給付與之負連帶給付責任  16 石絹華就石庭彰第一至十四項給付與之負連帶給付責任  合計  2,029,414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8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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