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昌綠能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沈思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永昌綠能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思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茂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