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9號
- 原告
- 福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機電工程行即余保旼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機電工程行即余保旼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