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得意營造有限公司、柯宗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9,4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