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6號
- 原告
-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9,4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9,4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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