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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9,4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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